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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成会诉张志安、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会,张志安,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富商初字第113号原告李成会,男,57岁,汉族,教师。被告张志安,男,60岁,汉族,农民。被告张明,男,34岁,汉族,农民。原告李成会诉被告张志安、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志安、张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成会诉称:被告张志安于2012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买收割机,约定月利率20‰。2013年1月8日偿还20000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被告张明由被告张志安担保,于2013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农业生产,约定月利率15‰,2013年年末还款。2013年5月30日被告张志安由被告张明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0‰,2013年年末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张志安、张明偿还各自借款及利息,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为由诉讼来院,并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张志安、张明未到庭,未答辩。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原告身份事项。证据二、2012年10月13日被告张志安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一份。意在证明被告张志安借款30000元,月利率20‰,2013年1月8日被告已偿还20000元及相应利息,剩余本金10000元和利息未偿还。证据三、2013年3月18日被告张明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意在证明被告张明借款30000元,月利率15‰,被告张志安为担保人,双方约定2013年年末还清本息。证据四、2013年5月30日被告张志安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意在证明被告张志安借款20000元,月利率20‰,被告张明为担保人,双方约定2013年年末还清本息。二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该四份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二被告未提供证据。根据本院审查确认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基本事实:2012年10月13日被告张志安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月利率20‰,被告张志安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一份。2013年1月8日被告已偿还20000元和对应的利息,剩余本金10000元和对应的利息未偿还。2013年3月18日被告张明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月利率15‰,由被告张志安担保,双方约定2013年年末全部还清本息,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2013年5月30日被告张志安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月利率20‰,双方约定2013年年末还清本息,由被告张明担保,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三笔借款共计本金60000元,至今本息未偿还。现被告张志安、张明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及保证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二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志安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李成会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0000元,月利率20‰,自2012年10月13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李成会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30000元,月利率15‰,自2013年3月18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张志安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志安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李成会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20000元,月利率20‰,自2013年5月30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张明对上述第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志安、张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世忠审 判 员  丁春丽代理审判员  张国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梦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