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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艾良学、艾传军、艾传亮、艾增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艾良学,艾传军,艾传亮,艾增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商初字第276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高传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文武,该公司职工。被告艾良学。被告艾传军。被告艾传亮。被告艾增禄。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艾良学、艾传军、艾传亮、艾增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艾良学当庭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被告艾良学负担。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