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非诉行审字第0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灌云县卫生局与董志刚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云县卫生局,董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灌非诉行审字第0104号申请人灌云县卫生局,住所地灌云县城西环路西侧,放牛山南侧公共卫生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安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姚昌志、朱汝涌。被申请人董志刚,(原白蚬乡马庄村)。申请人灌云县卫生局于2013年8月5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灌卫医罚(2013)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灌云县卫生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董志刚因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灌云县卫生局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灌卫医罚(2013)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海兵审 判 员 张凤玲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