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轧大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轧大,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黄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92号原告王轧大,男,194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宏。委托代理人施泉平,男。委托代理人周寒慧,女。第三人黄有坤,女,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唐维君,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轧大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第三人黄有坤民政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轧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轧大负担。审 判 长 杨澄宇代理审判员 田 勇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四���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运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