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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初字第00791号原告何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科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