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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卢元新与吴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元新,吴希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3662号原告:卢元新,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委托代理人:张强,胶南珠山汇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希凤,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元新与被告吴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元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云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