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缑映明、罗元与甘肃西北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缑映明,男,汉族,现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罗元,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甘肃西北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李彦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新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晓东,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缑映明、罗元因诉被告甘肃西北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铁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后,被告西北铁路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根据双方约定,本案应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1月1日,罗元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被告的天水渭滨城三、四层房屋用于经营。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地点是“兰州市城关区”,上述约定充分表明双方已就合同争议的地域管辖范围达成了非常明确、肯定的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根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关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规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于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且标的额适用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所以本案应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2、双方协议管辖完全符合法律精神和法理。协议管辖的立法目的是在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基础上,减少管辖争议,节约诉讼成本、时间,本案租赁合同双方的约定是完全符合协议管辖的立法目的,具有排他性的确定管辖特性。同时,本案租赁合同双方的约定符合协议管辖的构成要件,是书面合同、选择合同签订地、是一审案件中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没有改变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本案管辖约定无论从形式,还是协议管辖的前提条件均不悖法律规定,是有效合法的约定。3、本案的协议管辖没有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缑映明、罗元答辩称:1、本案涉及到的是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该约定已违反了民诉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专属管辖。房屋租赁合同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产权人对不动产使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本案双方即便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但该约定已经违反了涉及不动产的专属管辖的规定,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且由于本案涉案标的在200万元以上,贵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2、早在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6)2号)指出,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法院管辖更为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房屋就在天水市场麦积区,合同履行地也在麦积区,本案由贵院审理,不但符合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并且因租赁房屋的消防主管单位在天水,既方便调查取证,又有利于案件执行,对方的主张,不但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两便原则。3、针对本案管辖问题,答辩人于2014年4月先后到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但均被告知,由于本案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当面告知原告不予立案,答辩人才于5是月初向贵院提起诉讼。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裁定本案由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首先,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而该合同签订地点为兰州市城关区。根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主要审查当事人约定管辖是否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而专属管辖民诉法规定了三种情形,即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地在法院管辖;港口作业发生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地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的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就要审查是否属于不动产纠纷,如果是就应适用专属管辖,反之,则应适用协议管辖。不动产是批不能移动其位置或者位置移动后就会引起性能、价值、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土地、附着于土地的房屋、山林、草原、河流、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是指因不动产所有权或相邻权及地界的划分等引起的诉讼,包括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此类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且租赁物所在地为天水市麦积区,故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引起的诉讼应由天水市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其次,本案诉讼标的为2487716元,超过200万元,属于我院受理案件级别管辖范围,故本案我院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协议管辖的内容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双方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西北铁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甘肃西北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宏权审判员 陈 萍审判员 李虓晖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子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