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承民终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XX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X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终字第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上诉人苏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2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XX,被上诉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29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邓立波审判员  马 明审判员  陈建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