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二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静宁文富车辆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军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静宁文富车辆商贸有限公司,李军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二初字第154号原告静宁文富车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富,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军成,男,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静宁文富车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静宁文富车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静宁文富车辆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静宁文富车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静宁文富车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翻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天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