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执字第6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罗伟凡与惠州市宜彩文具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伟凡,惠州市宜彩文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642-2号申请执行人罗伟凡,男,汉族,1974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惠州市宜彩文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刘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伟凡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宜彩文具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园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经济补偿金及高温津贴共148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3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州市宜彩文具包装有限公司已支付了14973元(含执行费123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惠博法执字第642号案的全部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年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