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扶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志彬与被执行人扶余市长春岭镇钱粮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5)扶民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彬,男,1956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钱粮村。被执行人。长春岭镇钱粮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何臣系书记兼村长申请执行人李志彬与被执行人扶余市长春岭镇钱粮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28日作出(1994)扶法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给付欠原告人民币10000及自1991年2月起至执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长春岭镇钱粮村村民委员会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扶余市长春岭镇钱粮村村民委员会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要求从新审理,现已立案,在审理阶段。此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区人民法院(1994)扶法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志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