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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花商初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武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花商初字第0083号原告武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