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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完永英与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肥东公交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永英,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肥东公交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051号原告:完永英,女,194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史晋,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肥东公交分公司。负责人:彭胜春,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完永英诉被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肥东公交分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完永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为260元,由原告完永英承担。审 判 长  秦正和审 判 员  凌 燕人民陪审员  黄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心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