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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马秀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芹,耿帅帅,耿鲁飞,耿沙沙,郑素兰,丁岩辉,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马秀芹,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耿帅帅,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耿鲁飞,女,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耿沙沙,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素兰,女,1928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丁岩辉,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秀芹、耿帅帅、耿鲁飞、耿沙沙、郑素兰与被执行人丁岩辉、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377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69828.28元。2014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2014年4月11日本院依法提起被执行人丁岩辉驾驶挂靠在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鲁×××号中型普通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的车辆理赔款172278元。2014年5月12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向本院汇入车辆理赔款172278元,经发还执行案款查询,未发现申请执行人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2014年5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169828元,并收取执行费2450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377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风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