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民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陈先琪诉黄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先琪,黄光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保字第77号原告:陈先琪。委托代理人:张子户,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明金。被告:黄光富。委托代理人:肖莉,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琪诉被告黄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先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光富所有的位于某县某镇某街的房屋(建筑面积476.4㎡)予以查封。案外人某包装有限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某县某镇某路170号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光富所有的位于某县某镇某街的房屋、建筑面积476.4㎡;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毁损、转移、变卖、出租、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代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