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民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艳利诉被告屈高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0718号原告杨xx,女,1985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七组。被告屈xx,男,1983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彦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