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1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1479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启瑞,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南大街平原里20号楼1-7、1-9、1-10。本院受理原告周丕海与被告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丕海于2014年5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丕海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曲凌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