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申字第02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淑妮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淑妮,北京雨华绿色种植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21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淑妮,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国明,男,1969年7月4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雨华绿色种植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内。法定代表人:赵岩,该中心经理再审申请人孙淑妮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雨华绿色种植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3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孙淑妮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孙淑妮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淑妮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