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中执恢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渭南玉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中执恢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回族,1954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且已双方签字履行完毕,经确认该执行和解协议书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签字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渭中法民三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东亮审 判 员 王亚民代理审判员 田淑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