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东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张六一与翁永忠、平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六一,翁永忠,平建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商初字第477号原告:张六一,委托代理人:陈建兰。委托代理人:陈雅萍。被告:翁永忠,被告平建芬,原告张六一诉被告翁永忠、平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张六一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六一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梦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