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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0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晓红、陈新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晓红,陈新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196-1号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高陵县城南新街。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晓红,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县湾子乡,村民。被执行人陈新卫,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县湾子乡,村民。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晓红、陈新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陵县公证处(2013)陕高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各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等查询,被执行人陈新卫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晓红名下有牌照号为陕A7E5**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但具体下落不明,本院已予以查封。申请人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陈晓红、陈新卫的财产下落及线索,申请人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有债权人民币300000及利息未受偿,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高陵县公证处(2013)陕高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罗 娟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逄振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