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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和法民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叶恒染与汪智活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和法民二初字第22号原告叶恒染,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汪智活,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恒染诉被告汪智活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恒染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恒染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恒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恒染负担。审判员  钟小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海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