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任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李梅。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朱祥宣(系被告朱某之父),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梅、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祥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二个子女。婚前二人无感情基础,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长期冷战,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原告曾起诉离婚未果,双方现已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朱某辩称,原告陈述不实,我与原告结婚十余年夫妻恩爱,为了子女能有和睦完整的家庭,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我要求抚养儿子,原告给付抚养费50万元;要求判令房产一套、三分之二的家产归被告所有。原告婚姻中存在过错,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失等各种损失50万元。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较好。2005年4月26日,原、被告婚生女孩陈甲,2010年11月13日婚生男孩陈乙。2013年4月,原告曾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6月14日,本院作出(2013)任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014年3月25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因陈正阳的抚养未能达成协议。另查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嫁妆)有:小天鹅半自动洗衣机、王牌29寸彩电各一台,餐桌、梳妆台、茶几、高低高电视柜各一张、六把椅子,组合橱四组,沙发一套(一二三式)。原、婚后共同财产有海尔三开门冰箱一台、格力空调三台(柜机一台,挂机二台)、海亿特电动车一辆。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双方陈述,户口簿、(2013)任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等证据收集在卷相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好转,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原、被告双方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子女,被告对陈甲的抚养未提出异议,故原告要求抚养陈甲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婚生男孩陈乙但因陈乙年幼,原告虽主张陈乙一直由其父母照顾,但被告未予认可,原告亦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陈乙长期随被告生活,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因被告抚养婚生男孩陈乙的时间长于原告抚养婚生女孩陈昊宇的时间,在原、被告婚生女孩陈甲未满18周岁之前,原、被告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在陈甲年满18周岁后,被告可根据当时的生活费支出标准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用。被告嫁妆属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被告所有。原、被告认可的海尔三开门冰箱一台、格力空调三台、及海亿特电动车为双方婚后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被告主张的其他共同财产和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原告均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所提供的证据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等损害赔偿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陈甲由原告陈某抚养,婚生男孩陈乙由被告朱某抚养;三、被告朱某婚前个人财产(嫁妆)一宗:小天鹅半自动洗衣机、王牌29寸彩电各一台,餐桌、梳妆台、茶几、高低高电视柜各一张、六把椅子,组合橱四组,沙发一套(一二三式)归被告所有;四、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格力空调柜机一台,格力空调挂机一台归原告陈某所有;海尔三开门冰箱一台、格力空调挂机一台、海亿特电动车一辆归被告朱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