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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洁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洁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660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法定代表人李用意。被告刘洁芸,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洁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以被告已经缴纳拖欠的物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建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道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