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民一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叶秋明与曹新节、安庆市源友管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秋明,曹新节,安庆市源友管业有限公司,汪绍富,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一初字第00423号原告:叶秋明,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曹新节,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市源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汪绍富,男,汉族,住安庆市。被告: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秋明诉被告曹新节、安庆市源友管业有限公司、汪绍富、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秋明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80元减半收取即97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90元,由原告叶秋明负担。审 判 长 王 志 会审 判 员 汪 婷人民陪审员 盛 树 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玲(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