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恢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莹,马素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恢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艾莹,女,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无业,被申请执行人马素芝,女,1956年9月11日生,汉族,工人(退休),申请执行人艾莹与被申请执行人马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素芝于2013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艾莹欠款45000元,并自2013年1月5日始至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诉讼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承担,其余46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按调解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已足额扣留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玉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