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孟民南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程昊与张宁、郭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昊,张宁,郭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孟民南初字第00310号原告程昊,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被告张宁,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被告郭丹,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原告程昊诉被告张宁、郭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为1240元,由原告程昊承担。审 判 长 郑立树审 判 员 陈爱华人民陪审员 王世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