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刑减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童水艳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童水艳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减字第00596号罪犯童水艳,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未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水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童水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7次。本院认为,罪犯童水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童水艳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