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梁海与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梁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中���民五终字第18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钦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小梅,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海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燕清,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名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并由梁海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5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前向梁��一次性支付从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46000元;二、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的付款义务后,双方关于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238号1924房的逾期交房纠纷就此了结,互不追究;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396元,由梁海负担22元,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74元。上述受理费已由梁海预付,梁海同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不退还,由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20日直接支付给梁海1374元;四、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为687元,由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志军代理审判员 刘 卉代理审判员 蔡 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党春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