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杜文学与董金梅、刘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五民初字第216号原告杜文学,男,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被告董金梅,女,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被告刘蛇,男,汉族,教师,现住五原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平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文学被告刘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金梅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丈夫陈俊伟与被告刘蛇在同一单位工作,2011年10月11日,被告董金梅的丈夫陈俊伟开种子门市因家里进货缺钱。多次求刘蛇从村里给他转借现款,被告丈夫陈俊伟向原告借现金2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息1.8%,被告刘蛇作为保人。在2012年10月11日原告向被告董金梅的丈夫陈俊伟要款,当时陈俊伟给原告结了利息4320元,但被告的丈夫不幸于2013年8月22日因病突然去世,事后原告去找二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但二被告推诿拒绝偿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被告董金梅未到庭答辩。被告刘蛇辩称,我是担保人,陈俊伟用的钱应该由董金梅负责偿还,我可以协助原告要钱,对于借条的内容及我作为担保人的签字没有意见。对于原告所诉陈俊伟给付其4320元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对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担保人刘蛇的辩称。原告并提供了死者陈俊伟所打的借条及五原县公安局关于陈俊伟和董金梅夫妻关系和陈俊伟死亡证明一份。本案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丈夫陈俊伟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由于陈俊伟向原告的借款属家庭共同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原告要求死者陈俊伟的妻子董金梅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刘蛇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金梅归还原告杜文学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8%计息,从2012年10月12日计算至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蛇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董金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平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维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