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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陈敦刚与北京荣达利美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敦刚,北京荣达利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95号原告陈敦刚,住广西上林县。被告北京荣达利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法定代表人郭伶利。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敦刚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敦刚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敦刚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展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