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叶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9)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刑初字第9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9日中午,被告人叶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从瑞安市安阳街道驶往东山街道方向,12时14分许,途经兴隆南路与瑞光大道交叉口,车辆碰撞曹亦平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曹亦平报警,被告人叶某在现场被交警查获,并于当日13时20分许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6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叶某驾驶的车辆属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范畴。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叶某调解赔偿曹亦平车辆修理费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亦平的证言、查获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涉案照片及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查询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远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