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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田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533号原告田某,女,汉族。被告蔡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审判员 沈 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呼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