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刘平诉无锡长城装潢有限公司、无锡长城装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叶巧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无锡长城装潢有限公司,无锡长城装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叶巧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刘平,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雷,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长城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伯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长城装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讼代表人陆俊,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巧虎,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建新,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诉被告无锡长城装潢有限公司、无锡长城装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叶巧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0元,减半收取4370元,由原告刘平负担。审 判 长 刘振亚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人民陪审员 吴继常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筱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