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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行非执审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巴中市平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平昌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一审裁定书2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巴中市平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平昌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平行非执审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平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川,局长。被执行人平昌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平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巴工商处字(2013)第A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巴中市平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7月5日在对被执行人平昌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未参加2011年企业年检。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取证后于2013年8月5日作出巴工商处字(2013)第A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10000.00元,处罚决定送达后,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平昌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未参加2011年企业年检的行为违法,依法应当处罚。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取证后所作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巴工商处字(2013)第A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琦审判员 何志成审判员 龚六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志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