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8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董素侠与陈磊、董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素侠,陈磊,董兰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878号原告董素侠,工人。委托代理人李辉,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应,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磊(陈栋),个体工商户。被告董兰云,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素侠诉被告陈磊、董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素侠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素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素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董素侠负担;下余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董素侠。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