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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8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董素侠与陈磊、董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素侠,陈磊,董兰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878号原告董素侠,工人。委托代理人李辉,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应,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磊(陈栋),个体工商户。被告董兰云,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素侠诉被告陈磊、董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素侠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素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素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董素侠负担;下余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董素侠。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