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蜀民二初字第005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安徽欧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春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欧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王春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二初字第00500-1号原告:安徽欧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冬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小晶,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艳,女,汉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闫法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红。本院在审理安徽欧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春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欧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欧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欧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安徽欧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汤本刚人民陪审员 陈 蕾人民陪审员 徐 晖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