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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来执字第0024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滁州市水新家纺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2014-243-23]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滁州市水新家纺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孙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来执字第00243-23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迎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市水新家纺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选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苗胜,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滁州市水新家纺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孙苗胜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已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苗胜妻子戴凤蓉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