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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刑减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陈鑫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减字第00719号罪犯陈鑫,男,1994年6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扶风县,汉族,现在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扶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0日),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4年5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本院认为,罪犯陈鑫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鑫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