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海法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天津海天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对士嘉运通(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海天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士嘉运通(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保字第38-1号申请人:天津海天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恒华大厦2号楼802室。法定代表人:徐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杰,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士嘉运通(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创展大厦8A。法定代表人:姜惠珍,总经理。申请人天津海天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称,2014年2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货运代理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代理海运出口货运业务。具体到每票业务,被申请人委托时向申请人提交订舱委托书,结算方式为每月10日前付清上月所有费用。2014年3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配载了一票天津港到挪威奥斯陆的货物(热镀锌焊接丝网),共一个20英尺货柜。2014年3月10日,上述货物装载于COSCOFRANCE轮第005W出运,承运人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出具了COSU6097404270号提单。2014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出具《费用确认》,认可就此票货物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782元和2825美元。2014年4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开具相应发票,但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天津海天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士嘉运通(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海天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士骏代理审判员 吴文哲代理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