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洽与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洽,林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王洽。被告:林静。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洽与被告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