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洽与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洽,林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王洽。被告:林静。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洽与被告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