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仪陇支行与蒲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蒲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仪法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住所地:仪陇县。负责人:杜正东,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蒲勇,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住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仪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蒲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蒲勇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蒲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蒲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新政支行45510110009****账户内存款冻结48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凯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