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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刘英杰强奸罪刑罚��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英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924号罪犯刘英杰,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九法刑初字006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英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4年11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4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刘英杰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英杰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英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英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贞奎代理审判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