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郝某某诉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1222号原告:郝某某,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汪某某,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芮发勤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左 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