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潘民一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姚铸与朱庆雨、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铸,朱庆雨,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0682号原告:姚铸,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天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国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庆雨,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涛,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铸诉被告朱庆雨、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姚铸负担。审判员 苏志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函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