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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民初字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初字00347号原告屈某某,女,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洛川县黄章乡太平行政村村民,现住址不详。被告陈某某,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洛川县黄章乡太平行政村村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晖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王 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伟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