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二初字第06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黄东海诉被告辽宁诚恩典当有限公司、任胜军、陈国宏、曹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海,辽宁诚恩典当有限公司,任胜军,陈国宏,曹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二初字第0624号原告黄东海。委托代理人陈亮,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31-1号1-3-1。被告辽宁诚恩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22号。法定代表人任胜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胜军。委托代理人李军,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宏。委托代理人李军,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海诉被告辽宁诚恩典当有限公司、任胜军、陈国宏、曹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