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301号原告袁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袁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肖 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宣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