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认(仲协)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01
案件名称
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诉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认(仲协)字第6号申请人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将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要求确认涉案仲裁协议效力之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00元。审 判 长 黄英代理审判员 刘静代理审判员 杨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