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书芝与被告承德老有所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书芝,承德老有所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614号原告吴书芝,女,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承德老有所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书芝与被告承德老有所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书芝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书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书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书芝负担。审判员 张东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勇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